昆明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前支出的费用需要怎么处理
时间:2019-09-17 12:19 来源:昆明煊弘财务 作者:昆明代理记账 点击:次
公司营业执照还未注册下来,就已经有了很多的为公司运营而支出的费用,但是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做到帐里面去,能否全额税前扣除,按什么标准确定的?今天昆明煊弘财务就给大家简单的说说!
![]() 公司注册前支出的费用怎么处理?
【问题】
1、我公司现在还未申请注册,名字没有确定,产生的有关筹备费用在向他人索要发票时,怎样填写单位名称?若名字与后面申请注册的不一致,怎样处理?所得税前能不能扣除?
2、假如母公司下派工作人员创办建立新公司的筹备组,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筹备组负责,挂在母公司的往来账,待新公司创办后偿还。后因各种原因不需要创办新公司了,该部分应收款项怎样处理?可以直接转成母公司的期间费用还是必须进行坏账核销程序?假如必须进行坏账核销程序,需要资产损失报批吗?
【煊弘财务回答】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筹建期指的是从公司被准许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指的是公司在筹建期产生的费用,包含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申请注册登记费及其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公司被准许筹建之日,就是指公司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标明的日期。公司注册创办之日为工商执照上标明的日期,这个时期产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获得的发票上名字应当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标明的公司名称。假如发票上名字与后面注册公司的名字不一致,除非是可以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实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一般来说不可以税前扣除。
2、母公司下派工作人员创办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目的明确为创办新公司,那与筹建组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归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不相干的费用,不可以正常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创办未成形成的往来坏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有关明文规定确定能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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