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煊弘财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停止经营办理废业的,对其存货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时,其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除重组业务,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昆明煊弘财务温馨提示:“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注销后,存货应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发生主体转移依据规定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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