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煊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代理记账等一站式财税服务!
昆明煊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真诚、优质、规范、便捷的专业服务

  • 专注中小微企业一站式工商、财务、税务服务

按州市: 昆明市 | 曲靖市 | 玉溪市 | 红河州 | 楚雄州 | 昭通市 | 文山市 | 丽江市 | 大理州 |

按区域: 昆明市 | 盘龙区 | 五华区 | 官渡区 | 西山区 | 自贸区 | 呈贡区 | 经开区 | 高新区 | 晋宁区 | 滇中/空港 | 安宁市 | 嵩明县 | 富民县 | 其他 |

按行业: 商贸公司 | 生物科技 | 文化传播 | 企业管理 | 餐饮服务 | 建筑劳务 | 人力资源 | 农业公司 | 医疗器械 | 图文设计 | 进出口公司 | 分公司/母公司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昆明公司注册找煊弘财务—高效
昆明代理记账找煊弘财务—专业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资讯 > 财税问答 > 【昆明代理记账】企业所需要知道的关于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昆明代理记账】企业所需要知道的关于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昆明煊弘财务   时间:2021-01-04 22:35  点击次数:次  资讯更全面,财务更专业  编辑:昆明代理记账
导读:利息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那关于利息有哪些是企业必需知道的税前扣除的政策呢,下面昆明煊弘财务简单给大家说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利息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那关于利息有哪些是企业必需知道的税前扣除的政策呢,下面昆明煊弘财务简单给大家说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昆明代理记账

01

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不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02

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03

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04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关于关联方企业间的利息支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上述是【企业所需要知道的关于利息税前扣除政策】的文章,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相关内容,请在搜索框内输入搜索或及时咨询煊弘财务在线财税顾问

       昆明煊弘财务—专注工商企业财税10年,煊弘财务(www.kmxhcs.com)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代理记账)、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审计验资等创业公司需要的服务内容。

       搜索“昆明煊弘财务”,前往煊弘财务官网,即可获得您所关心的财税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

 

01

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不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02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关于关联方企业间的利息支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

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05

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06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上述是【企业所需要知道的关于利息税前扣除政策】的文章,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相关内容,请在搜索框内输入搜索或及时咨询煊弘财务在线财税顾问
      昆明煊弘财务—专注工商企业财税10年,煊弘财务(www.kmxhcs.com)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代理记账)、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审计验资等创业公司需要的服务内容。

搜索“昆明煊弘财务”,前往煊弘财务官网,即可获得您所关心的财税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

 

这里是文章内容生成好的二维码,扫码即可在手机上阅读盖内容
昆明煊弘财务:www.kmxhcs.com】提供昆明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免责声明:昆明煊弘财务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 品质服务

    品质服务

    服务周到、贴心
    客户满意度高达98.51%

  • 快速响应

    快速响应

    1对1专属顾问
    全天24小时随时沟通

  •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

    正规流程
    方便、安全更可靠

  • 售后保障

    售后保障

    强大售后的团队
    优质的服务让你无后顾之忧

  • 信息保密

    信息保密

    客户所有资料严格保密
    保护每一个客户资料防止泄漏

快速免费预约 Reserv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盘龙区白云路470号金色年华a座1604室
  • 18787070724
  • 18314552445 24 Hours 服务
  • 492952279@qq.com

关注我们 Focus US

订阅号二维码 昆明煊弘财务微信订阅号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客户二维码 昆明煊弘财务微信咨询 扫一扫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 202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煊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kmxhcs.com” 版权所有

工业和信息化部 滇ICP备19006177号-1 网站地图 站点地图

kmxhcs 始终坚持“诚信优先,稳步发展”,打造云南专业诚信财务服务平台【一贯反对弄虚作假、恶意广告】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刊内容未经本网站及作者本人许可,不得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等,违者本网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网站所用文字图片,部分可能来源于公共网络或者素材网站,凡图文未署名者均为原始状况,但作者发现后可告知认领,我们仍会及时署名或依照作者本人意愿处理,如未及时联系本站,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线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预约报名 顶部
我们在线,来聊聊吧